最近聽聞周遭友人,有許多速食愛情的模式,
不外乎劈腿,第三者,或是換情人比換衣服快等等....![]()
而且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這些玩愛情遊戲的人,
他們都是同一辦公室的人,都是同一屋簷下的,
辦公室戀情,無論戀愛或失戀,都在每人的眼皮底下....![]()
我唯一佩服的是,這些人的情緒一點都不受影響耶!
唯一的解釋就是,他們在玩愛情遊戲罷了,
只是因為不想讓自己的青春留白,
否則怎麼能不心碎?
怎麼能食不下嚥?
怎麼能魂不守舍呢?
還有一種人(男女都有),
他不玩正規的愛情遊戲,只專門和異性搞曖昧,
用言語和人打情罵俏,
或用肢體語言和人談假戀愛,
而他從不承認和誰談過戀愛,
因為他想當一個不負責任的花花公子而已,
但他們都自以為是個正人君子,
因他們都不曾親口說過我愛誰,
所以什麼都沒發生過.
等到對方認了真,或是破壞他的曖昧遊戲規則時,
他不是開始惱羞成怒地對人發飇;
就是用羞辱的方式告訴對方:一切都是你自作多情.
而對方在死無對證之下,
也只有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其實他早已跨越那條禮教的防線,
才會叫人誤會,否則一個巴掌拍不響的.
但是在現今開放的社會,我們的對愛情的防線,
竟只能退守到律法所規定的層次,
就是所謂的性行為發生與否...
想想也叫人悲哀.
而看看法官最近對性騷擾等,種種不可思議的判決,
更是讓人懷疑,法官對所謂的"愛","人身自主權",
所謂"猥褻","色情","性衝動"等等字義的深層意義,
到底有沒有sense?
法官提出的辨駁是:法律裡面沒有這條規定.
就是這種無罪推定論,
所以即使對方不同意,
偷親人臉頰--無罪;
摸別人的臂部--無罪;
襲胸十秒(還有秒差哦)--無罪;
要死啦,到底要做到什麼程度才有罪呢?
如果每條法律都要訂到那麼細,
簡直就是磬竹難書啦!!!!!!
台灣法官有自由心證權,這時都不用,
要何時才拿來用呢?
也許法官會告訴你:等到你被性侵害時,
再來提告,才會證據確鑿哦!
從法官的訓練,就可以看出,
我們的社會,真是一個不懂得愛,
不懂得尊重別人的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