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我清白的美國警察
我是個連深晚開車經過台北十字街口時,都會停下來等紅燈變綠燈的人,像我這麼守法,想不到生平卻遭遇不少與法律有關的奇特經歷,其中一樁是曾在墨西哥移民拘留所過夜。另一樁則是去年發生在紐約市公園大道上,遭到美國警察強壓離開採訪街頭,還被開刑事告票,必須上刑事法庭力爭清白。雖然法官以撤銷控罪結案,但是這個記錄永遠留在紐約州的刑事資料庫。
話說去年九月間,聯合國渡過60歲的生日,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受邀到聯合國中做演講。中美之間本有很多矛盾,胡錦濤準備來紐約時,美國總統布希為了和他討論重要的經濟問題,也決定到胡錦濤下榻的旅館,和胡私下會面。
胡錦濤要來,是這裡華裔社區的大事,社區早早商量包車到現場迎接胡。台灣因為經濟環境不錯,這幾年移民來美的人數銳減,相對地,中國移民急遽增加,已經是華裔社區的「主流」,加上這幾年中美貿易來往頻繁,中國在美國的影響力非同小可。人口一多、影響力一增加,包括商界、政治人物及媒體,都不得不往中國一方靠過去。所以,胡要來,華文媒體都擺出陣勢,準備在當天大篇幅報導。
雖然兩岸不斷在政治議題較勁,兩岸領導人對於住宿過夜之處,品味還挺一致的。陳水扁來紐約市時,是住在曼哈頓中城的華爾道夫。胡錦濤來的時候,也是住在華爾道夫。華爾道夫外觀說不上氣派,但是相當雅致,內部裝潢也是以古典高雅取勝。就在華爾道夫一個街口外,有座出名的教堂,蔣夫人過世時,她的親友就是在這座教堂內舉行追思儀式。
由於布希要會晤胡錦濤,那天紐約市警局特別加派警力。根據以前採訪陳水扁在紐約的經驗,陳的座車是從49街口轉到華爾道夫的停車場內。陳下車後,在保安人員的護駕下,從停車場內走出來,和大批迎接他的民眾握手後,再轉回旅館內。不過,我們很早就聽說,胡大概不會下車。布希因為也差不多在同一時間到,兩方的座車可能會從秘密管道直接進入旅館。
那天除了「胡布會」外,華爾道夫內還有一個中美貿易研討會,時間從早上8時就開始。為了逮住任何可能拍到胡的鏡頭,我的採訪主任竟然想出「派臥底」的辦法,那就是要我一早就參加這個研討會,逗留在旅館內。萬一街頭採訪的記者臨時被封鎖在旅館外,我個「臥底」的,就可以派上用場。
「做臥底」,我是有過幾次經驗。記得有一回,為了採訪挾持人質的嫌犯之家人,我充當嫌犯的女朋友。警方荷著槍和他在現場對峙時,我和他家人在家裡泡茶。
我接下「臥底」的任務後,在華爾道夫內聽了一整個上午的討論會。午餐過後,街頭歡迎及抗議胡的人數愈來愈多,隊伍愈排愈長,從47街橫跨過55街。眼見胡及布預定抵達時間接近,華爾道夫正廳入口卻沒有做任何管制,我們猜測在這個廳內「撞見」胡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主任因此調整了我的任務,那就是負責採訪反對胡的示威團體,包括台灣團體、藏獨人士及法輪功。
由於美國總統布希要和胡私下會談,保安特別嚴密。除了胡下榻的華爾道夫附近有大批紐約市警局警察外,還有不少聯邦來的保安人員。以前採訪示威遊行及陳水扁時,只要配戴警局核發的記者證,就可以駐足在人行道上攝影,而不會被警方趕來趕去。
那天狀況非常不同,亮出記者證,警方當沒看見,要我們「keep moving」。開玩笑,我們要是真的「keep moving」,哪還拍得了照片。所以,我們採取「打帶跑」的戰術,那就是公園大道不能站,就站在街角徘徊,一旦警察到別處巡邏,我們就跑去拍照,拍完就閃人。
紐約市記者和警察局之間的關係,可說是恨愛交加,也許恨要多於愛一些,特別是像我們這種少數族裔媒體,警察局常當我們是隱形人,對我們的態度也特別不好,令人咬牙切齒。雖然記者證上寫著:「可以在緊急情況下,跨越過警察線及消防線」,意思是我們可以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內,進入災難或命案第一現場。可是,絕大多數情況是,警察及消防隊員經常想盡辦法不讓我們進入現場。
我從華爾道夫的中美貿研討會任務,改變成採訪反對胡的示威團體後,就不停應警方「指揮」,在公園大道上走來走去。後來我發現52街附近,剛好有個團體是對峙的,一邊是迎接胡錦濤的僑社,一邊是反對中國政府的法輪功,中間還站個警察,覺得太有意思,舉起相機就猛拍。不巧的是,法輪功中有個女生也拿著相機瞄準來、瞄準去,我看到她在鏡頭內礙眼,加上前面路人來來往往,擋住鏡頭,心想就等這個女生拍完,我再拍。
站在中間那個警察見我不動,三番兩次高聲要我走。任務沒完成怎麼走,我打算賴下來時,那個警察作勢要逮捕我,我是趕緊跑開。但是沒多久,我心有不甘,再度回到那個「有意思」的場合。沒想到這警察看見我回去,惱羞成怒,直接走向我,以武力把我從人行道拖往車道,扯掉我的記者證、奪走相機,然後要我跟著他走。
我一邊走一邊趕緊打電話,向LOU求救。LOU曾是警局高階警察,通常只要跟犯罪新聞有關的案件,我們如果找不到警方打聽消息,我就會請他幫忙。LOU聽完我的敘述後,要我打電話轉給這位警察,警察沈著臉問我:是誰?我回答是他的同僚,他接過電話,說了一聲「再見」,就把通話切斷。
接著,他花了半個多小時查問我的身份,恐嚇我,如果不拿出有照片、生日、社會安全碼號的身份證,他會送我去拘留所。我告訴他,我真的沒帶有照片的證件出門,他不得已只得撥電話給LOU,查問我的資料。LOU一面說,一面請他高抬貴手,讓我走,這位警察對著LOU大叫:「你知道你太太對我做了什麼事?你們有兩個選擇,是要我送她去拘留所,或是開單子?」然後回頭對我說:「妳是警察人員的眷屬,竟然這麼不尊重警察,是妳逼我這麼做。」
我站在街角等著收單子時,同事婷及竑恰好從旁經過,婷馬上過來和這位警察打交道,只見他鐵著臉要她們離開,否則會順便開單子給她們。這樣折磨將近一個小時,他把我帶到停在公園大道上的指揮車,我站在指揮車外等他時,又遇到友報的記者,友報記者要我向就在指揮車內的華裔連絡官劉家和求助。老實說,我只聽說這一號人物,從來沒有見過他,我看到他時,連名字都叫錯。
劉家和當時並不認識我,不過還向那名警察詢問情況。最後,只見那名警察走過來,把相機及記者證還給我,對著我說,幸好有劉副督察的講情,所以他只給我一張單子,其他就還給我。我本來以為只是一張罰單,一看那張單子,臉都綠了,原來這個該死的警察竟然控告我一項刑事法的罪名,叫做disorderly conduct,我們中文翻譯成「行為不檢」,更離譜的是,是這罪名下的「妨礙交通」。
劉後來態度輕鬆地對我說,這沒什麼,很多記者都被開過相同的告票,有的甚至被逮捕。他建議我出庭過堂時,只要向法官表示「無罪」,法官就會撤銷控罪。我告訴劉,我連一張交通罰單都難得收到,竟然會被控一項莫須有的刑事罪名,簡直是離譜,更別提,我是工作需要,還有警局給的記者證。他卻理直氣壯地說,警察有權就情況需要,改變規定。
- http://www.google.de/search?q=tarokugel&sourceid=mozilla-... (8)
- http://www.google.com/search?q=tarokugel&sourceid=mozilla... (7)
- 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fr=fp-tab-web-t&ei=UTF-... (5)
- 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p=%E6%9C%AA%E9%96%8B%E8... (5)
- http://www.google.com/search?q=tarokugel&ie=utf-8&oe=utf-... (3)
- http://search.msn.com.tw/results.aspx?q=%E7%BE%8E%E5%9C%8... (3)
- 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p=%E7%BD%B0%E5%96%AE%2C... (3)
- 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fr=fp-tab-web-t&ei=UTF-... (2)
- 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p=%E5%8F%B0%E5%8C%97%E5... (2)
- 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p=%AF%C3%AC%F9%C4%B5%B9... (2)



2006 10 05, 09:11
taro,先簡單回答妳的問題,等過兩天再仔細回答妳的問題。
第一,是的,通常是同一個人,隔天,分局就會把所有單子或報告(如果有的話)一起送到法院去。
第二,警方使用的系統與社安局(ssn)的系統不同,ssn的系統不會搜出妳朋友的罰單資料。這份系統也和國安局的資料庫不同,國安局通常記錄的是有重大罪名的嫌犯資料。
第三,會不會罰款,或僅是訓示,完全是法律上的規定,罰款是我的猜測,那時跟我一起上庭的人,認罪後也是罰款,所以我才猜測是罰款。其實就算罰款,數字也很輕,了不起25元。
2006 10 05, 07:44
我的信箱是 tarokugel@yahoo.com
2006 10 05, 07:38
Flora 你好,
嗚~~ 你回台灣度假之際, 還不吝抽出寶貴的時間, 這麼詳盡回答我的疑問, 真是太感動了, 謝謝, 謝謝!!! 還驚動路大爺, 特地熱心提供他寶貴的經驗, 請你一定要代替我朋友轉達他的感激之情哪!
我將你們的回答轉述給好友知道後, 我們討論了一下案件, 卻還有些許疑惑, 不知道你是否可以再次解惑呢?
1. "事發時開單給我朋友"的警察跟"在警局填寫資料以便移送法院"的警察是同一人嗎?
2. 如果當事人真的依照B和C律師建議不出庭的話, 院方跟警方並不知道登記的名字是錯誤的, 是否頂多就從登記錯誤的姓跟名為關鍵字著手去資料庫搜尋, 而不是以出生年月日當搜索的關鍵字? 他們搜尋的資料庫就是SSN系統嗎? 還有一般來說, 在這種算不上輕罪的違規案件, 如果被告不出庭的話, 院方是否會先寄信給被告再發出warrant? 警方還是院方真的會大費周章,進資料庫過濾當事人資料嗎?
因為你們的回答, 我跟好友講到這件事, 他才說, 開單後他很心虛的問開單的警察是否會被罰款, 警察就跟他說, 只要他出庭去聽法官訓斥一番, 是不會被罰款的, 讓他聽了更是一頭霧水。而他後來有機會跟紐約街頭的警察聊天, 那位警察則是說, 如果以後因為犯同樣的罪行(posting sign)再被抓到一次的話, 才會被發warrant。
不過Flora真是洞察人性啊, 我的朋友雖然不打算移民美國, 可是他有SSN, 所以還是感到忐忑難安呢, 呵呵... 不過對於他這種守法安分的人, 被警察開罰單就已經是非常難堪的經驗了。他大概怎樣也想不到, 竟然會為了幫女友貼賣二手家具的紙條這種芝麻小事而收到他這輩子第一張罰單呢, 可憐的孩子...
如果你不便公開在網頁回答這些問題, 也不嫌麻煩的話, 可以請你回信到我的信箱。 不管你們有沒有空回答這些問題, 我都要代替好友誠摯感謝你和路大爺慷慨的幫助, 感激不盡!!! 祝你們台灣之行繼續平安愉快啊!
- 感動的Taro (我也是女生)
2006 10 01, 09:00
Taro,謝謝妳/你來訪,
我現在人是在台灣,剛吃完早餐。我很喜歡和人討論問題,所以不必覺得打擾了我,
我先解釋一下美國司法系統的運作方式,再提出我和路大爺的看法。警方開出單子後,隔天就會把單子送到法院單位去做登記。由於單子是警方開的,開單子的人必須就被告的行為提報告,有時候,警方覺得太麻煩或是當事人情況可原,可能會撤銷告訴,當然這種事比例不高,如果真的發生,被告會收到一張撤銷告訴的通知,否則,就得依出庭日出庭。案子一旦進入法院,就由司法系統接手,和警方無關,唯一可能的是,案子比較受爭議,警方可能得出庭做證。但是,開單子這種事,通常是很小的罪名,連輕罪可能都算不上,只是違規而己,警方多半不會出庭,直接由法官處理。
如果你朋友當初沒有留id號碼,卻留了出生年月份,即使沒有id號碼,警方還是可以用出生年月日查了你朋友的名字。雖然名及姓相反,司法系統還是可以合理的推測,判定資料中的人,可能是你朋友。叫David Lin的人可能很多,要絕對判定一定是你朋友,是有點難度。出庭時,都要拿出身份證件,如果你朋友沒有什麼文件,證明他就是這個David Lin,出庭可能還會大費週章,可是不會影響案子。
路大爺的建議和b和c一樣,如果你朋友沒打算移民美國,也沒什麼必要出庭。如果他不出庭,他的這張罰單因為不是什麼大罪,法院也不會發出通緝令,日子久了,就會和其他罰單一樣,全部當垃圾處理掉,只是電腦上有資料,案子沒有結案。b和c也許是對的,這個記錄通常不會顯示在國安部的資料庫內,因為案子太小。可是,美國對「犯罪」管理愈來愈嚴格,很難說他們不會把這種芝麻小事放到全國資料庫。就如同b和c所說,就算這個資料進了全國資料庫,妳朋友的legal paper上的名字不是Daivd Lin,應該是對不起來的。
我當初被警方開單子時,我老公就想過故意給那個警察錯的資料,如此,我就不用出庭惹這種麻煩。不過,我和你朋友最大的不同是,我當時在申請公民,警方有我其他所有資料,包括社安號,隨意報錯一個資料,如果因此而惹出不必要的麻煩,我入籍就有問題。
如果你朋友因為良心不安,決定要出庭,我跑法庭新聞的經驗是,法官並不認為資料不對,案子就會註銷,a 律師太樂觀了。法官不會僅僅因為資料記錄錯誤,就撤銷他的罪名。如果資料錯誤,當事人否認他就是被告,在查無對證下,是有機會撤銷告訴。但是,如此一來,你朋友就得說謊,極力否認他就是David Lin。說謊和不出庭,對我來說,看不出哪個比較「不道德」(沒有評價意味)。當然,律師還是可以用這個方法試試看,但是如果法官不願意撤銷控罪,你朋友也許可以認罪把罪名儘量降低,通常這種事,就罰款了事,不會影響他日後的移民。
這種事,最後還是得讓你朋友做決定,他可能為了這些事正在煩惱吧。希望他learn a lesson,不論是不是住在美國,不要再貼小廣告啦。
2006 09 27, 21:04
Flora 你好
第一次來到你家, 很喜歡你的文筆! 看到這篇文章, 忍不住想請教你一個問題, 或許你能幫忙拿個主意?
我有個好友今夏去紐約探訪即將搬回台灣的女友, 因為女友必須賣掉家具, 他自告奮勇幫女友張貼moving sale廣告, 結果正在公車站牌準備貼第一張廣告的時候, 竟然就被警察開傳票summons叫他去見法官, 並說根據administrative code這是違法行為。他形容當場糗到不行, 真想找個地洞鑽。
但: 傳票上開庭日期是今年年底, 他現在卻已離開紐約了, 而傳票上他的姓跟名寫反了(姓跟名在傳票上有固定格式, 所以就是警察登記錯誤, 把他的姓當名, 名當姓)。而且姓(也就是他的名)只有initial的一個字母。舉例來說, 他叫 David Lin --> 傳票上是寫成姓D., 名則是Lin。地址也寫錯了(而且他女友也已經搬離那個地址), 還有因為他並不是出示state ID, 所以傳票上ID Number那一欄只登記"student ID"字樣, 並沒有任何證件名稱及識別號碼。
他請教過三個律師, A律師認為可以請法律扶助團體義務代理出庭解決, 而且說如果資料登記錯的話, 應該有dismiss the case的機會; 而B律師跟C律師的看法是, 既然所有資料(除了生日以外)都是錯的話, 根本不需要出庭。
但我的朋友是個奉公守法的人, 他覺得如果假裝沒發生這件事的話, 說不定以後會留下不好的紀錄(但並非刑事案件), 造成無法入出境美國的結果? 可是B跟C都是移民律師, 他們都是說這種事情只是違法行政法規, 而且是輕罪, 所以根本不會登錄到移民局那邊去... 就算會的話, 反正姓跟名都錯誤, 也對不起來。
我看到你的文章裡提到你先生以前曾在警界服務, 想要冒昧請教, 如果遇到這種情形的話, 他們會怎麼解決呢?
第一次來你的版面拜訪就提出這麼無禮的要求, 希望你別介意... 如果你認為不方便回答的話, 我也完全理解。
無論如何還是謝謝你耐心看完我的疑問, 也先祝你回台灣一路順風, 玩得開心!
Best,
Taro
2006 04 25, 05:33
Your job sounds so exciting! The only time that I ever got harrassed by the police was when I got a speeding ticket. It was some young white cop, so he started to ask for my phone number and stuff. I gave it to him and he let me go with a warning. He called later for a date but I told him I had a boyfriend. Police are people too, some are bad, some are good, some are greedy, and some are just plain STUPID!